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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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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