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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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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人員?

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人員?

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二、訴訟參與人有哪些權利?

(一)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的法定權利,法律予以保護,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採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護自己的訴訟權利,如控告或請求公安司法機關予以制止,有關機關對於侵犯公民訴訟權利的行為應當認真查處。

(二)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對於刑事訴訟中妨礙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三)訴訟參與人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有權力要求訴訟參與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

訴訟參與人享有參與訴訟為自己辯護或者是提供證據的權利,但是這些權利都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訴訟參與人在作證的時候應該要保證真實沒有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