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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減資股東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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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投資辦廠的人也越來越多,然而投資必有風險,當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情況時,公司不得不面臨減資問題,那麼公司法減資股東責任有哪些呢?股東面臨減資情況又應該如何做才能避免觸犯法律呢?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

公司法減資股東責任有哪些?

關於減資的程式問題

股東會行使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董事會沒有此項權利。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股東會會議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同時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關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實行較為嚴格的資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貫徹“資本三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資本充實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許減資,也設定了一系列嚴格的程式和條件,包括減資的財務界限、股東會決議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式、債務的處理或擔保、註冊登記程式以及向股東返還資本的條件等。

關於減資中對債權人保護的程式,我國公司法明確了通知和公告程式。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要求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既包括債權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人,也包括債權尚未到期的債權人,未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擔保的權利依據是:公司資本具有公信力,債權人是基於原有資本的信用與債務人進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權對該類債務不予清償,則公司可輕鬆地利用減資來逃避債務。

同時公司法規定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之,公司減資需要遵守嚴格的程式,同時必須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雖然股東在公司的權力很大,但權力越大責任也就越大,縱使是減資之後,公司法減資股東責任也並未減少,甚至對債權人的責任反而更大,減資後資產未達到法律規定限制或者沒有及時通知債權人,反而會走上嚴重的違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