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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責任公司法中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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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多種性質的公司,去其中就包括有多位股東設立的股份公司。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人們對於法律上的股東責任內容比較模糊。因此,常常會有這樣的問題:股東責任公司法中的規定主要有哪些?小編請您瀏覽下下文內容。

股東責任公司法中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股東責任公司法中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各位讀者應該可以知道,我國的《公司法》中股東一般有依比例行使的表決權和收益權。除此以外,在公司重大事項過程中,股東,尤其是持股比例較大的股東往往會具有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