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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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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有哪些

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有哪些

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如下:1、向公司足額繳納的責任;

2、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公司設立後存在出資瑕疵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瑕疵出資股東權利會受限嗎

公司股東出資有瑕疵的,使用股東權利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要求參與公司決策的表決時,可能表決權會受到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條【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股東出資不實的民事責任

瑕疵股東應承擔的責任可分為瑕疵補正責任及賠償責任兩類,其中瑕疵補正責任又可細分為補足出資責任、歸還出資本息責任。賠償責任亦可分為對公司、對其他股東、對債權人等三類主體的責任。

1、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作為權利人向瑕疵股東提起補足出資的訴訟,對於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義務在於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承擔本金責任即可。對於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返還所抽逃的出資本金及利息

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皆可作為訴訟主體,向其主張權利。

2、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不僅限於瑕疵出資本金,還包括利息,但其責任為“補充賠償責任”,即對公司本身不能清償的部分才承擔責任,而對公司不能清償的標準一般應以對公司採取窮盡執行措施後仍不能清償為準。而且,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只在於其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本息為限。

四、認定瑕疵證據的必備條件

瑕疵證據作為證據的一個類別,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必然會引起周圍環境的變化並留下各種痕跡,或者在進行犯罪活動時為周圍人所目睹、感知。這些因犯罪行為的發生而產生的痕跡以及留在人們頭腦中的印象等,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司法工作人員正是藉助於這些犯罪後遺留下來的痕跡、物品和印象,通過對它們的認真收集和掌握,查明案件事實證實犯罪的。因此,一切主觀想象、懷疑推測、道聽途說等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的東西,都不屬於本文所說的瑕疵證據的範疇。

瑕疵證據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著實質性聯絡,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的客觀事實。瑕疵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自然形成的,由於客觀事物的複雜性,瑕疵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聯絡的表現形式是複雜多樣的。有的是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因果聯絡,有的是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條件聯絡。無論它們之間是何種聯絡,都不能脫離案件事實。

因此,公司股東瑕疵出資首先從公司股東向公司繳納足額的出資額為開始,直到公司出資出現瑕疵的,由公司的其他股東承擔為結束,所以股東在參與公司的活動時,需要遵守公司的章程以及國家的法律。以免造成一些嚴重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