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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資產流程

兼併收購 閱讀(1.32W)

簽訂併購合同併購協議應規定所有併購條件和當事人的陳述擔保。併購協議的談判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通常是收購方的律師在雙方談判的基礎上拿出一套協議草案,然後雙方律師在此基礎上經過多次磋商、反覆修改,最後才能定稿。要對其他公司進行股權收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1、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2、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財務盡職調查;
3、盡職調查合格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準備工商變更登記的資料包括: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會議紀要、董事會會議紀要、監事會會議紀要、新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5、簽訂股權轉讓協議15日內,變更工商登記關於股權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資產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