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糾紛>

婚前財產處置協議該怎麼寫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5.86K)

一、婚前財產處置協議該怎麼寫?

婚前財產處置協議該怎麼寫

婚前財產協議應當按照如下方式書寫:

甲方:某某某,男

乙方:某某某,女

甲、乙雙方經自願相識相戀,並打算成為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死亡、離婚或其他情況下導致雙方婚姻終止前,雙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的權利或義務做出預先陳述;雙方已經充分知曉對方的婚前財產;訂立本協議時,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權利及訂立本協議的後果;雙方知曉且明瞭本協議內容,簽署本協議未受任何脅迫和壓力。本協議基於公平、自願的原則,按照雙方的意志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取得財產進行處理。

甲、乙雙方自願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

(一)、房產

(二)、動產

(三)、其它約定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時間:

二、婚前財產協議注意事項是什麼?

1、婚前財產的範圍。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2、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需明確哪些財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可以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等。

3、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屬。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歸屬。

4、婚前財產生效條件、時間。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5、雙方簽字。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6、簽訂時間。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三、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

男女雙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之上籤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雙方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沒有異議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就可簽字即生效,而非公證生效,只不過經過了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