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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2條被告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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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臺後,最大的變化之一就是在152條中賦予了股東代表提起訴訟的權力,由於公司董事和高管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大股東擔任,因此,在這些董事、高管人員作出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時候,中小股東可以選出代表提出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公司法152條被告的含義是什麼呢?

公司法152條被告的含義是什麼?

一、公司法152條規定的內容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法152條的被告物件及其行為

1、被告物件。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為表現。根據本法規定,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是法定的公司機關,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權力,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當發生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時,股東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則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樣一方面符合法定程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對股東訴訟做適當限制,避免濫訴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本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法152條被告就是指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這些人員不履行義務、盡忠職守,而是故意侵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時,持有公司股份半年以上或者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或董事會提起訴訟,當出現緊急情況時,符合以上條件的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