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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2條的股東利益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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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裡面,股東數量十分龐大,其中大部分是中小股東。相對於大股東而言,中小股東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加強保護勢在必行,我國公司法中對股東利益的保護有相關條款,其中就有第152條件。那麼,公司法152條的股東利益指什麼?我們一起通過本文做個瞭解認識。

公司法152條的股東利益指什麼?

一、公司法152條的股東利益指什麼?

股東權益又稱淨資產,是指公司總資產中扣除負債所餘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之和,代表了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反映了股東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

在現代公司制度中,小股東作為上市公司中處於權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位,要保護這些小股東的權益,從這些小股東的權利角度進行考慮,明確擴大這些小股東的權利內容,限制控制股東的某些權利,完善相關法律機制以增加小股東行使權利的效果和效力,有利於確保小股東能夠主動和積極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實行其權利的保護與行使,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和公司的良性化運作。

在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期間,小股東因各種原因有可能很難親自來參加股東大會,為了不放棄自己本來就應該有的權益和對自己的利益進行維護,法律有必要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方式,並在書面委託書中載明委託人與被委託人各自的權益,委託的具體許可權,條件,要求等事項。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自己的意思,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

二、公司法第152條說了什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小編簡單一講,大家對公司法152條的股東利益指什麼有了初步瞭解。股東利益的範圍和內涵比較廣,即包括股東享有的知情權、監督權,也包括股東的股份收益和分紅。如果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權力對公司利益產生侵害,公司沒有追究的,其它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