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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12條釋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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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12條釋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民法可以說是中國眾多的法律當中運用的最多的一個部門法,但是婚姻法應該是關注度最高的一部法律了,婚姻法關係到兩個家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在整個婚姻法當中,其中第12條更是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下面給大家說下新婚姻法12條釋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新婚姻法12條釋義的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

本條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即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對這一規定具體可理解如下:

(一)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係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係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係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是違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對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都不適用。

(三)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男女當事人的同居關係,可能產生生兒育女的事實,隨之而來的是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定。從基本的法學理論看,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因此,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及司法實踐看,許多國家都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採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四)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對如何規定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原則,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是違法婚姻,在解除其違法婚姻關係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應當與解除合法婚姻關係時處理財產的原則有所區別。

比如說當婚姻無效或被撤銷之後關於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應該如何進行處理,或者是當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該如何進行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