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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25條詢問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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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25條詢問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懷疑的物件,偵查人員會傳喚其到場接受詢問。通過訊問,有助於掌握更多犯罪線索,查清案件事實真相。當然,訊問必須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那麼刑事訴訟法125條詢問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結合刑事訴訟法有關知識瞭解下。

一、刑事訴訟法125條詢問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二、詢問犯罪嫌疑人如何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三、傳喚訊問的時間是多久?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綜上所述,為了確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程式及原則進行了明文規定,其中刑事訴訟法125條詢問被害人,也適合各項規定。公安機關現場訊問證人的,應該出示工作證件,並且確保兩名以上的偵查人員在場。對於訊問的筆錄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