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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2條對抗的含義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02W)

我國的經濟能力在全世界也算得上是名列前茅了,所以經濟發展了以後,那麼對應的公司肯定也比之前要多,公司會遇到很多不規範的事情,會發生很多的糾紛,所以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頒佈了一部法律《公司法》。那麼公司法32條對抗的含義是什麼?

公司法32條對抗的含義是什麼?

公司法32條對抗的含義是什麼?

根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分對內和對外兩種,對內可以相互轉讓,對外需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並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時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工商備案登記。 而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沒有進行工商備案登記,雖然出讓方已經轉讓了其所擁有的股份,但在名義上他還是公司的股東。這就可能會產生新股東的權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問題,如果老股東再次轉讓股份,並依照規定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受讓方又不知情的話(因為工商登記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東還是權利人),那麼法律保護的是後者的權利,原受讓股東不得以其已經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來對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讓方。

有關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公司是有很多的部門,有很多結構的,也有很多職工,所以,人多事雜,就會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因此,我國對於公司的運營,交易等制定了法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根據自己所持由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