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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雖然法律規定成立公司不再受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也即零元便可以設立公司,但公司沒有資本在經濟活動中很容易造成不能清償債務而被債權人告上法庭,無奈被宣佈破產。那麼,公司法法院宣告破產的條件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一、法律規定
《破產法》
第三條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
(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
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
(三)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四)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後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即整頓期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該企業的整頓,宣告其破產:
(一)不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
注: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開進行。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破產宣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到庭
二、公司破產的含義
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
(一)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在:
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於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
(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
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企業經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式。
通過以上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公司法法院宣告破產的條件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的行為是否規範涉及到社會經濟秩序是否穩定迅速發展,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會按規定宣公司進入破產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