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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155條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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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155條的意思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的法律是會隨著時代的改變而不斷的進行更新的,是所有的法律都會這樣。其中就有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訴訟法我們國家近一段時間也是有著更新,我們對於刑事訴訟法也是需要有了解的。那麼新刑訴法155條的意思是什麼?

司法界爭議的焦點在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究竟包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簡稱“三項賠償”)。根據最新的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之規定,是明確排除三項賠償的。在現行的《解釋》沒有修改之前,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支援三項賠償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解釋 第155條第二款規定之理解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上述規定,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給出了一個可予支援的範圍。從其羅列的各種專案看,參照民法通則(1986年)第119條、侵權責任法(2009年)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第17條等法條的表述形式與順序看,該款規定徹底排除了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三項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辦理案件時也是明確告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其代理人“最好與被告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不會判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與刑事案件一併判決時不會判,單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也不會判”。按照上述規定,辦案法官這種告知是正確的。

三、刑訴法解釋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值得商榷

從立法目的、法律體系、價值取向、社會效果上看,刑訴法解釋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均屬於最高法有意放棄“三項賠償”形成的“盲區”,而不是有意或無意遺漏形成的“法律漏洞”。但這與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與任務,與立法者於立法當時確立的價值取向以及所要追求的社會效果是不相符合的。

如果對於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可以請求“三項賠償”並能獲得法院裁判的支援,而在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刑事案件中卻無權請求“三項賠償”,即使提出請求,也得不到法院裁判的支援。這不僅凸現了公民生命健康權在不同形式的侵權案件中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也顯露了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缺陷。如果對“三項賠償”不依法予以支援,則會對刑事被害人造成“第二次傷害”。

事實上,對於法律適用產生的社會效果,既需要從當事人利益紛爭的平衡與妥當方面去考量,更需要從個案裁判結果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影響去考量,如果影響是正面的、積極的,就是符合法律所要追求的價值取向,就是合法、公正、妥當的裁判;反之則會產生負面的和消極的影響,就是不公正的判決。

從任何方面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不應當排除“三項賠償”。因為,我國尚無對刑事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如果不能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處獲得賠償,無異於 “死了白死”、“傷了白傷”。所以,建議立法機關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犯罪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將“三項賠償”納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犯罪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範圍,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前,最高法院可以對刑訴法解釋第155條進行修改,將“三項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和判決支援的範圍。

新刑訴法155條規定的其實就是關於賠償方面的事情,對於賠償我們大家肯定都是非常關心的。因為賠償對於我們來說並不是一件小事,我們國家對於這個方面的問題規定的是需要結合案件來進行賠償,所以說賠償的方面的標準在每一個案件當中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