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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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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多重類別,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其特有的特性,為眾多的中小企業所認可。在設立該類公司實體時,需要格外注意法人的人選。有這樣的問題: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是誰?本文會對此進行系列的專門講解。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是誰?

一、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是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有限公司法人就是該公司組織。

二、公司法人的一般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誰?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