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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解散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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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強制解散有哪些條件

公司強制解散有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2)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該問題;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申請。

在符合上述條件後,公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二、股東是否需要窮盡其他所有途徑

司法強制解散公司是一種較為嚴厲的救濟方式,因此公司法規定股東在上述情況下仍需證明其採取了其他救濟措施仍然不能解決或者克服公司的經營困難,方能判決解散公司。這就是“窮盡一切救濟”原則的體現。

主張解散的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前,應當窮盡其他方式行使其股東權利。例如:

(1)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先行和解,就股東的退股、除名、轉讓股權或者表決解散等事宜進行協商;

(2)在公司決議違法的情況下,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依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提出撤銷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之訴;

(3)在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時,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侵權之訴;

(4)在公司拒絕分紅或者非法轉讓公司財產的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提出收購股東權之訴,等等。

三、如何認定重大損失

公司的經營管理陷入嚴重困難,無論對公司還是對股東的利益都構成一定的損害。但作為申請公司解散的股東仍然需要舉證證明公司繼續存續會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既然是重大損失,必然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例如:

(1)股東權利無法行使;

(2)分紅大量減少;

(3)股權價值大幅貶低;

(4)公司財產被少數股東控制並濫用,財務狀況不明,嚴重危及公司存續;

(5)公司業務顯著停頓,公司面臨破產邊緣;

(6)公司業務不能正常開展,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能遭受鉅額違約金的索賠;

(7)公司少數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當業務,公司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