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的條件有:
公司解散之訴是解決“公司僵局”的最終機制。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關於“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規定。
1、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2、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其他途徑解決;
3、申請股東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繼續存續會嚴重損害股東利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如果要將公司進行解散前,必是公司已經無法進行運營的情況之下,且對股東的利益產生嚴重的損害,才能夠對公司進行解散。解散需要向法院進行申請,提交相關的程式以及資料,法院通過稽核並且批准解散之後,該公司才正式的進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