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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投資轉讓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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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投資轉讓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投資轉讓方式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方式通常有兩種: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點決定了對股東對外轉讓出資應進行限制,這是保障公司股東的穩定性和公司健康執行所不可缺少的,因此不同形式的股權轉讓方式,法律對其設定的條件及程式寬嚴有別。

由於對內轉讓是將股權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這既不會影響到公司的資合性質也不會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對此無限制,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就轉讓的比例、價格、時間等事項達成協議即可,其他股東無權干涉。

而對外轉讓由於是將股權轉讓給非股東方,這雖然不會影響公司的資本總額,但是我們不能保證原股東會欣然接受新股東的加入,股東間的高度信賴關係不一定存在,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所以公司法對對外轉讓進行了較多的規範和制約。

二、法律上對股權投資轉讓方式的相關規定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條件、程式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做出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通過以上的回答,相信大家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投資轉讓方式有哪些這一問題已經有了答案。通常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投資轉讓方式有兩種,分別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對於不同的轉讓方式,法律對其限定的條件和設定的程式也是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