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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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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資方在公司法中被稱為股東,由股東組成的會議就是股東會。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會很多權力,股東會行使權力可以進行公司的管理決策等重要事情的決定。在我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包括很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股東會的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大會的流程

1、股東大會的召集

(1)股東大會的主持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見,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擁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

(2)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元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公司在計算會議通知的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股東大會不得對股東大會(包括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3)股東大會會議

公司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度股東大會)。

年會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個月內舉行,即最遲不得晚於6月30日召開。

(4)股東的出席和代理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接受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代理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元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2、股東的臨時提案

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但是,股東有時也會有一些較為重大的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而沒有被董事會提出來,因此,《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賦予持有一定股份的股東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當然,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

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是指股東大會開會期間必須遵守的一系列程式性規定,這些規定是股東大會是否規範運作、其決議是否存在瑕疵的前提和基礎。

在議事規則裡,可以規定股東大會如何召集、召開,其職權如何行使,審議和決定事項的提案等一系列運作細則。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人有效表決權總數。

5、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提起訴訟的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在現行的法律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講,股東會的權力可以決定公司中各種各樣的大事的決策,選擇經營方向、選任經理等、另外,除了法律意外公司章程還可以賦予股東會更大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