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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東權利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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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對股東權利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對股東權利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對股東權利主要為六種: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查閱權、優先受讓、認購新股的權利和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紅利的分配權、公司終止後對公司剩餘財產的請求分配權六種。

二、這六種權利限制具體內容是什麼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因此,不論股東大小都有權參加股東會,並以章程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本人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議,有權委託他人代為參加並代為行使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的職權範圍內擁有了表決權,也就相應的擁有了對董事、監事的任免權,以及體現在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公司資本的增減、公司的合併分立等。

2、查閱權

股東要參與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因此《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查閱權,包括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的權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但是,為了避免股東濫用查閱權而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對股東的查閱權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閱的時間、地點和查閱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規定。

3、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的權利

公司的股東具有“人和”的條件,因此,按照《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即股東擁有的是優先認股權。所謂的同等條件,主要就是價格條件。

4、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按照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在向公司出資獲得股權後,法律禁止股東抽逃出資。但是,股東為了轉移投資的風險或者收回本金,股東可以轉讓其出資或股份。當然,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受到限制——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

5、紅利的分配權

紅利的分配權也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作為投資者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紅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潤,對此,《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或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終止後對公司剩餘財產的請求分配權

當公司依法終止清算後,還有剩餘的財產,這時候股東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7、我國的《公司法》也規定股東擁有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以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但是實際的操作性是存在問題的。

股東作為一家公司重要的靈魂人物,但並不意味著股東可以決定公司的全部,但公司會在最大程度上賦予股東一定的權利,也可以理解成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是有一定限制的。這種做法對一家公司的正常穩定運營是非常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