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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認繳制控制權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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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公司在註冊時,必須滿足最低註冊資金的要求,雖然新公司法已經取消了不少型別的企業在設立公司時需要滿足最低註冊資金的請求,但是各股東必須在公司設立之後,認繳股權,根據規定,新公司法認繳制控制權是怎樣的?

新公司法認繳制控制權是如何規定的?

一、新公司法認繳制控制權是如何規定的?

1、絕對控制——67%

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佔67%以上,嚴格意義講應該是66.67%,該股東便是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可以決定公司各項重大事務。

因為《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需要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因此,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應在67%以上,才享有絕對控制公司的權利。

法律依據索引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相對控制——51%

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為51%以上,嚴格意義講為50%以上不含50%;

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相對控制權,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事項不能決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務都可以決定,因為一般事項的股東會決議只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

因此,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不到67%即可控制公司日常運營事務。

法律依據索引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3、重要事項一票否決 34%

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為34%以上50%以下,嚴格意義講為33.34%以上50%以下;

雖然不能完全決定公司事務,但當股東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類重大事項時有一票否決的權利,股東會無法形成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因此,持股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的股東的意志,有可能會影響公司的重大決策的執行。

法律依據索引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要約收購——30%

【要約收購】: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並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採用要約收購方式。

法律依據索引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5、臨時股東會召開和解散公司

公司遇特殊情況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不履行召集義務時,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法律依據索引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上市公司重大股份變動 5%

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5%時,及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索引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7、 臨時提案 ——3%

單獨或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

法律依據索引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8、代表訴訟——1%

股東代表訴訟,公司董、監、高有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的整體利益或其他人損害公司利益,如果發生這種情形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或監事(會)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監、高或責任人提起訴訟,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公司相關機構不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法律依據索引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註冊資本實繳改為認繳登記後如何繳納印花稅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此次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那麼,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如何繳納印花稅呢?

稅務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定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科目改為“股本”科目。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後,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時因沒有納稅資金來源,沒有納稅能力,無需繳納印花稅,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稅。

收付實現制又稱現金制或實收實付制是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按照收付實現制,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間將與現金收支行為的發生與否,緊密地聯絡在一起。換言之,現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權責發生制是相對於收付實現制而言的。

因此,該公司繳納印花稅時,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2015年1月應繳納印花稅為1750元,2020年1月應繳納印花稅為1000元。

我們可以知道,認購67%的股份,為絕對控股;51%的股權,為相對控股;認繳34%的股權,則對重要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由此惡意看出,權利與付出是相對應的,認繳的股權越多,那麼,需要承擔的責任依舊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