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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公司設立 閱讀(1.14W)

一、虛假出資法律風險

虛假出資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民事風險:

1、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款適用於公司股東簽訂了設立協議的情況,而無論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糾紛是發生在公司設立期間還是發生在公司設立成功之後,只要糾紛所涉及的利益是股東的利益,即可提起違約之訴。 2、股東對公司的侵權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為此,違法股東應當補交相應的出資及法定利息。因違法股東出資不到位的侵權行為還可能給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3、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對違法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承擔的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和第九十四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4、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虛假出資的股東應該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刑事風險

根據《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出資實踐中往往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相信讀完之後,大家肯定了解了虛假出資法律風險,也對於虛假出資的形式有所知曉,這對於以後大家創辦公司吸取投資大有裨益,在設立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對出資的真實性進行嚴格的審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