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設立>

註冊資本高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公司設立 閱讀(1.96W)

一、註冊資本高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註冊資本高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2014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修訂《公司法》及相關條例,“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註冊資本沒有認繳最低限額,同時認繳期限也不再有限制,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很多當事人以為實行認繳登記制,可以“認而不繳”,但實際上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1、修改前後《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規定的變化

新《公司法》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只是刪除了原來“實收資本”這一項內容,也就是說公司註冊資本並沒有取消,刪除的只是“實收”資本這一在“時間上”的概念或含義。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二款規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刪除的內容只是原規定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又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修改了原來規定的:“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並刪除了原來《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的條款。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還強調:“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刪除了原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2、股東應承擔繳足註冊資本或承擔補償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由此可見,當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股東及必須要履行出資義務,如果你認繳的資本越高你承擔的風險越大。

3、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將股權轉讓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辦案過程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創始人成立公司之後,或因經營不善或因另有發展等情況將其股權轉讓出去,當甩手掌櫃。那麼原股東在未實際出資前將股權轉讓出去,如果之後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原股東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該條款規定,當公司資不抵債,公司進入破產清算時,公司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原股東在其認繳的註冊資本內履行出資義務。

綜上所述,在註冊公司時,並不是註冊資本越高越好,在你能力承受範圍之內選擇一個合適的註冊資本,認繳不等於不用繳。

由於註冊資本現在沒有進行明確的最低標準,所以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狀況來進行上報。如果是沒有明確的最低標準的話,那麼註冊的企業可以對自己的註冊資本並不上報那麼高,而是根據其所有能力來進行上報,然後再進行繳納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