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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和未履行出資義務有什麼區別 | 有哪些法律責任?

公司設立 閱讀(1.18W)

在公司設立時,設立的股東有全面真實出資的義務。但是在實踐中,我們常看到虛假出資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現象,很多人分不清這兩個概念有什麼區別。那麼,虛假出資和未履行出資義務有什麼區別,有哪些法律責任?本站小編下面為您介紹。

虛假出資和未履行出資義務有什麼區別,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虛假出資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區別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包括:

1、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如以無實際貨幣的虛假銀行進帳單,對帳單或者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和公司登記;

2、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3、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章程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出資不足。所謂出資不足,是指在章程規定期限內,股東僅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諾的其出資義務,且至今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中最為普遍的現象。

5、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值,造成財產實際價值降低的。

(二)虛假出資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徵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後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為,其本質特徵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虛假出資是指根本就不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從廣義上來看,包括虛假出資。

二、虛假出資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所以,虛假出資只是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一種表現形式,兩者都是虛假出資不實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有權請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該股東除名。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