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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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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的風險

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的風險有哪些?

1、民事法律風險。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眾所周知去年君某律師事務所的賠償和罰款處罰剛剛塵埃落定,前有法律規定後有典型案例不得不警惕。

2、刑事法律風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了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和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當然故意出具不在我們的討論之列,那麼過失到什麼程度才承擔刑事責任呢?該條文第三款規定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重大事實”是指出具的證明檔案,在內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實際的錯誤或者內容虛假。“造成嚴重後果”是指給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造成嚴重損失以及在社會上產生特別惡劣影響。

二、法律風險如何規避

法律人應當恪守法律底線,堅持執業原則,不故意出具虛假的《法律意見書》。

(一)盡職調查

1、全面審查

嚴格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對照《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所列專案,對每一項都要出具法律意見,不得遺漏。

2、實質審查

有些律師僅僅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再對比法律法規就直接出具《法律意見書》,且形成慣例。殊不知,這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對待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律師應當審查和驗證客戶提供的業務材料,不得不作核實即確認其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除此之外,我們必須以律師身份重新收集需要查明的資料,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再與客觀事實進行對比分析,驗證書面材料與客觀事實的同一性,必要時要向第三方求證。律師進行實質審查,可以採用面談、書面審查、實地調查、查詢和函證、計算、複核等方法。

3、嚴格審查

律師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應規範,對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應當進行論證分析,不得模稜兩可,左右皆可。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審查各類材料,不得在沒有掌握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出具法律意見或誤導客戶及其他相關方。

總之,律師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地進行盡職調查,堅持盡職調查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做到調查內容真實、準確。

(二)出具法律意見應當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1、法律意見是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針對委託人委託事項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確結論性意見,是委託人、投資者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確認相關事項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法律意見應當由律師在核查和驗證所依據的檔案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作出。

2、律師編制或稽核證券法律檔案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應當以盡職調查的結果為依據,嚴格遵守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證券監管機構公佈實施的辦法、規定、準則和規則。

3、律師不應當就證券法律檔案和法律意見書中應由委託人、保薦人和其他相關方負責的專業性內容發表意見,也不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對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

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應當盡力核實相關傳真件、影印件、副本和節錄本等是否與原件一致;如果經過合理努力仍不能核實的,應當明確予以說明。

綜上所述,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的風險不僅有民事法律風險還有刑事法律風險,然而風險雖然很大,但並不是不能規避。只要盡職調查,不出具假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風險就會大大地降低。同時,當遇到合理努力也不能核實的,應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