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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員工遣散程式

公司解散 閱讀(1.53W)
公司登出員工遣散程式
律師解析:公司破產遣散員工程式:
1、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並告知其遣散事由。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3、給予勞動者法定的補償金。
4、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