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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程式

破產清算 閱讀(2.35W)

公司解散是對於運營中的公司因特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現而使公司人格歸於消滅的法律行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是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董事會應當於股東會議召開的30日以前,將會議審議的有關公司解散的事項通知股東。股東大會應當作出特別決議。公司解散的程式如下: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出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登出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釋出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解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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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關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規

簡述公司解散清算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