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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遷員工遣散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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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遷員工遣散程式是怎樣的?

企業動遷員工遣散程式是怎樣的?

一、補償政策

公司因為拆遷要遣散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二、經濟補償政策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補償情形

1、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實踐中,企業動遷面臨企業動遷員工遣散,員工遣散是具有一定的程式的即企業動遷員工遣散程式。遣散程式有以上的四種情形,根據不同的情況實施不同的政策。企業動遷員工遣散會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根據員工的不同工作年限補償金額也是不同的。企業動遷員工的影響很大,給予補償可以保障員工的利益。此外,大家對補償不滿的可以和企業協商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