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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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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包括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包括哪些?

(1)在公司營業期限內提出公司解散。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需要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條件。

(2)由董事會自行決議提出公司解散。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才有權利決議公司解散。

(3)公司在正常營業及合法的情況下提出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條件需滿足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在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有能力償還債務且無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下提出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條件需滿足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這個規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為命令解散和判決解散。(1)命令解散是法院應公司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依職權危害公共利益為命令解散公司。該制度是為了糾正因公司設立準則廣義而引起的濫設公司之弊端而創設的公司解散制度。(2)判決解散是指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用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法院根據股東的請求而強制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的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需要滿足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解散不包括在沒有任何原由直接提出公司解散,在公司營業期範圍內提出,或由董事會決議,或者公司正常合法營業,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公司及股東利益沒有受到的重大損失,且沒有損害到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