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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散公司的原因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公司解散 閱讀(1.74W)

在當代這個社會,公司法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一部法律,從名稱上來看也可以看出公司法主要是歸置公司的相關主要事項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不僅有成績公司還有公司解散,因此公司法解散公司的原因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公司法解散公司的原因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公司法解散公司的原因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依照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登出。股份轉讓或者登出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制度實施破產清算

二、徵地補償費用如何管理和使用?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由此可見,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2017國家徵收土地價格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土地年產值等因素制訂,並且各個省份的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徵地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像青苗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則應該額外計算。農民對補償款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土局反映。

首先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自己根據章程的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的,其實也包括和公司內部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最後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司違法所以被吊銷營業執照,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