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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願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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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願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兩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一)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請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