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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中員工持股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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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體制進行改革時,我們稱其為企業改制。對於企業改制重組,有很多員工超有企業的股份,當企業改制重組員公持有的股份進行轉讓又是怎樣的呢?改制重組員工持股轉讓有一些具體要求是企業必須知道的。

企業改制重組中員工持股的轉讓

企業改制重組中員工持股的轉讓

員工持股的轉讓,主要是員工個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時候所發生的問題,員工通過設立投資公司或通過信託持有公司的股份一般不會涉及,這種情況下是員工與投資公司之間或與信託公司之間的關係,而不直接涉及員工與公司之間的關係。

股份轉讓是股東作為股份所有者的基本權利,股份轉讓自由是股東權的重要內容和股份公司的本質屬性。但由於員工持股的特定目的,如果允許員工有權任意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則員工持股就失去了本身的意義。關於員工股權可否轉讓,各國規定有所不同,美國禁止股份轉讓,而英國、怯國則允許職工股份有條件地轉讓,即由立法規定一個保留期,保留期內不允許轉讓或者如果轉讓則不享有或少享有稅收優惠,如英國通過利潤分享製取得的職工股的保留期是7年,法國的保留期是5年。

我國的地方立法對員工股份轉讓的規定並不一致,有的採取禁止性規定,禁止職工股的流轉,只有在職工退休、或因死亡、調離、辭職及被企業辭退、除名等特殊情形脫離企業時,才允許其依法向其他職工轉讓其實際持有的職工股。如根據《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員工在公司期間,員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只有在脫離公司時股權才能轉讓或繼承,脫離公司包括調離、退休、自動離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而有的地方立法則允許員工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如《安徽省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行辦怯》規定,允許職工持有的股權在本公司內部轉讓,轉讓的價格依照本公司每股淨資產及收益狀況確定;職工持股原則上不能退股,但遇持股職工調出、辭職、退休、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辭退等情形,可依照公司規定處理。

我們認為,就實現職工持股的目的而言,禁止員工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的做怯是不合適的。理由是:第一,股份雖然是有價值的,但其價值的實現主要通過股份的轉讓來完成,如果股份不得轉讓,職工只能獲得股息得到部分實現。當公司經營出現風險時,持股員工將遭受失業和股份損失雙重打擊,這與實現員工持股制度以增加員工財富的目的相牴觸。第二,禁止員工股份轉讓並不利於調動持股員工的積極性。非為控股目的而購買股票的股東,其目的有二,一是獲取股息,二是賺取股份轉讓的價差,股價的波動,使第二個目的更具有誘惑性。禁止員工股轉讓,員工就不會關心公司股份的價格,沒有了為提升公司股價而努力工作的動力。第三,不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為了充分發揮員工持股制度激勵員工的作用,公司應不斷地向員工發行股份,這樣,在禁止股份轉讓的情況下,員工所持股份會越來越多,以致達到控股地位,而員工股處於控股地位並不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

我們建議,企業改制實行員工持股時,應當允許員工持股有條件的轉讓,即,員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應當允許轉讓,但應設定一定的條件,如:必須在持股3年以上方可轉讓,每年可以轉讓l0%,只能向公司內部員工轉讓,而不能向外部人轉讓;員工股份不能繼承,不能由員工以外的人持有;員工死亡、退休或離職時,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按每股淨資產額的價格進行回購。具體的方案應當根據各個不同企業的不同特點和具體要求進行設計。同時,員工持股的轉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對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