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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稅收立法的依據

改制重組 閱讀(2.9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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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稅收立法的依據

企業改制重組稅收立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企業改制重組稅收立法根據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