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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屬於企業改制重組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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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目前我國改革開放的力度加大,我國境內已經有絕大多數的國有企業通過改制重組實現了重生。其實當我們提到企業的改制重組以後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也就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或者是一些大型的國營企業,在這些企業改制重組的過程當中以股權轉讓各位比較常見的。因此就讓一些基層職工產生了這樣的一種想法,那就是股權轉讓屬於企業改制重組。

股權轉讓屬於企業改制重組的依據是什麼

一、股權轉讓屬於企業改制重組的依據是什麼?

不一定有資產的重組,但絕對是屬於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購買、出售的資產淨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人民幣。

二、股權轉讓後的變更登記

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式進行操作。

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轉讓方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範雙方的行為。

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三、企業改制重組基本定義是什麼?

目前,北京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有11萬家,這些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下,將逐步進行改組改建工作。改革開放二十年,許多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年限已到,將有一些企業解除合約,改製為內資企業同時,國家改革開放力度的加大,境外企業、個人、其他經濟組織通過購買股權,投入增量資產等方式參股或控股原內資企業,這類內、外資企業互轉正呈逐步上升勢頭。由於這些企業千差萬別,我們通常把對它們的改制重組方式分為: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

由此可見,如果說所有的股權轉讓屬於企業改制重組的話也是非常的不嚴謹的。股權轉讓對於公司內部股份、股東的變動等肯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是並不代表著股權轉讓就是企業要改制重組的,這很有可能是有些投資者結合自身的狀況想要退出投資,把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