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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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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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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的區別

1、概念的區別。合夥企業債務:合夥人在經營過程中因合夥事項而引發的債務。合夥人個人債務:發生的債務的主體是合夥人,但是他的債務引起的原因不是合夥事項,而是個人的一些私事。

2、兩者的法律後果區別。合夥企業債務,如果合夥人不能履行債務,則會導致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財產去履行債務,合夥財產不夠的,則用合夥人私人財產承擔。合夥人個人債務,則由合夥人個人財產承擔,在特殊情況下,合夥人可能會用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承擔。《合夥企業法》第42條規定: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