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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合夥債務不屬於夫妻公債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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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他人合夥債務不屬於夫妻公債務麼?

與他人合夥債務不屬於夫妻公債務麼?

合夥債務,是指於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以其字號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合夥舉債,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債權債務的形成是有多種原因的,可能因為合同或者侵權產生,但是虛構的債權實際上是在沒有這些情形發生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自己虛構的債權債務,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這種行為沒有正常的債權債務的要件支撐,所以也不受法律的保護,這樣的債務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和吸毒等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一方賭博或吸毒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3、其他情況,一方所負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在法律實務中,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與這筆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有很大的關係,當然,這需要夫妻一方的舉證證實。原則上,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其他的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等,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人會和他人合夥開企業,經營不好的時候可能對外舉債,一旦夫妻離婚,債權人不得以合夥債務的名義要求另一方承擔,因為這個不在共同債務範疇內。當然,如果夫妻雙方都在合夥企業中有股份享受收益的話,拖欠的債務應該算夫妻共同的,需要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