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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結構驗收具備條件

1、主體結構分部分項工程應按設計檔案全部施工完成,並符合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要求;
2、質量保證資料,參建各方面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資料審查齊全,符合要求(資料應提前五天報監督科審查);
3、整改通知單提出的問題必須全數處理完畢,並符合要求;
4、現澆砼構件鋼筋保護層檢測合格(若需處理應有設計驗算核定單或處理意見並簽字、蓋章齊全);
5、施工現場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條件,裝飾裝修階段安全評估合格;
6、門窗框必須全數按設計、規範標準安裝到位;
7、不同材質交接處和抹灰層厚度≥35mm時,防止牆面開裂的措施必須全部設定到位(增設鋼絲網,每邊寬度≥100mm);
8、接線盒內的鎖口套圈必須設定到位;
9、有防水要求的樓面除門洞外,必須全部設定高度≥120mm、寬度同牆寬的C20砼翻高;
10、樓板(每間)厚度必須全部測量完成,並由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形成簽字齊全的檢查記錄。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主體結構驗收具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