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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證能追加抵押金額麼

房產查詢 閱讀(1.23W)

一般來說,以他項權證將房產進行抵押,就能從銀行獲得了約合房屋價值50%的貸款金額,這個貸款額度基本能滿足用款需求了。但是,現實中也存在他項權證已經抵押但仍未貸足需要額度的情況,此時有人會問他項權證能追加抵押金額麼?抱歉,不能。

他項權證能追加抵押金額麼

一、他項權證不能追加抵押金額或者再次抵押的理由:

1、他項權一般指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他項權證有效期間不可以自己變賣抵押物,除非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

2、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辦理登記為要件。因抵押物抵押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私自變賣時在登記部門不能辦理過戶,從而也不能私自變賣。

3、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根源於對抵押權人的保護。因為在進行抵押貸款時,一般都會對抵押物進行估值,然後在估值額度內下確定放貸金額,這個金額是能保障抵押權人權益的最大金額了,如果再行增加,會增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