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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民法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

物業糾紛 閱讀(2.78W)

一、解決民法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

解決民法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944條》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生活中常見的物業糾紛及其處理方式

1. 被高空拋物砸傷,找不到拋物人時,找物業兜底。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自我證明的外,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以補償

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人,應當對高空擲物行為增強管理,如沒有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應承當相應的侵權義務。所以當發作高空擲物傷人事情後,首先去找物業才是正解。

2. 小區的設施出問題時物業與業主應處理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一般而言,假如像電梯損壞,外牆零落等公共裝置呈現嚴重問題,在質保期內,由建立單位擔任,在質保期外,能夠由業委會或者物業申請住房維修基金停止維修。

3.業主在小區電動車被偷,物業是否承擔義務的界定方式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假如物業實行了對本小區內日常的安全巡視或者其他合理舉措,物業普通不承當義務,但應當配合業主報警並調取相應的監控視訊。

總之,物業糾紛多種多樣,產生糾紛的原因也各種各樣。當這些糾紛無法或者暫未妥當處理導致業務拒絕支付物業費時,物業服務人員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但其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時,業務也應該多瞭解一些常見的物業糾紛問題,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以便在必要的使用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