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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專有權有哪些限制?

物業糾紛 閱讀(1.82W)

一、業主專有權有哪些限制?

業主專有權有哪些限制?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1.按照專有部分的原使用目的或規約的規定使用;

2.維護建築物牢固安全和外觀美觀完整;

3.不得隨意變動更換損壞專有部分中涉及共有的部分;

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一方面,應明確其與一般所有權相同,具有絕對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權人在法律限制範圍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專有部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到其與一般所有權的不同:業主的專有部分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共有部分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性,例如沒有電梯、樓道、走廊,業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沒有水箱,水、電等管線,業主無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因此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應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業主對專有部分裝修時,不得拆除房屋內的承重牆,不得在專有部分內儲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等物品,危及整個建築物的安全,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1、業主對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一規定明確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則。

2、業主對共有部分物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同時規定“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這說明,共有物權的權利與義務是伴隨專有物權同生同滅的。業主對共有物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

3、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條規定強調的是建築區劃內規劃的車位和車庫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也就是說,業主對開發商出售的車庫和車位享有優先滿足權,而佔用共有道路和場地的停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所有業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權。

4、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一規定強調的是業主必須接受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制約的義務,同時業主行使個人物權時必須履行徵得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義務。

5、業主應該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和分攤公共面積、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義務。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通常只要小區的業主繳納了物業費,那麼所繳納物業費的業主都享有對小區內的建築物,尤其是公共建築物或者公共綠地等等部分的使用或者處分的權利,但是他們在行使這些權利的時候,一定要確保這些建築物或者公共綠地的安全,不能夠隨意進行損害進行損害之後,是要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