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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方面的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2.6W)

一、 物業方面的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物業方面的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物業方面的糾紛的內容為:

(一)、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

實踐中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甚至是房地產開發商派自己的“人馬”管理樓盤,未辦理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手續,未與業主訂立物業管理合同等等。在無合同約定並無規約可依的情況下,在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時應注意一個突出問題:那就是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問題。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服務,除應辦理有關企業登記外,還應具備相應的等級資質、收費資質,並領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書。對不具備法定資質卻從事物業管理工作併產生了物業管理糾紛的,在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限期物業管理企業補辦相關證書,並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但證書補辦前的物業費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

(二)、物業費用標準問題

物業費用的收取應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服務相適宜的原則,收取標準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立費用時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而其他住宅,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議約定。如果當事人未就物業管理達成協議,表明當事人對物業管理的事項未約定,對收費標準、繳費方式也未約定,因而當事人之間服務合同關係不成立;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了管理,並因此而受到損失,可參照《民法典》中的無因管理原則處理,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酌情給予其因提供服務而受損的、相當於損失數額的經濟補償

(三)、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糾紛

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但實踐中此類糾紛的發生原因十分複雜,因此,處理此類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屬於業主無理拒絕交費情形的,應由業主委員會責成業主按照合同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並承擔延期交費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因為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致使業主拒絕交費的,則屬於物業管理企業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交費屬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行為,是依法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這種情況下,可根據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現行服務的質量狀況,適當減少業主的應交服務費(但應交的維修費用不在此限);對於確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導致業主拒絕交費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合理確定各個業主應分攤費用的基礎上,責成相關業主支付其應攤的物業管理費用和維修費用;如果屬於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情形,業主因而拒交的,業主可要求物業提供物價稽核的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服務專案收費及收費不合理的部分,應認定亂漲、濫收,業主有權拒付。此外,在處理此類糾紛過程中,還應特別注意審查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標準是否經過物價部門稽核,是否明碼標價;對特殊服務收費,業主及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否在合同中有約定;對合同約定物業收費可以預收的,其預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等。

(四)、物業管理企業違約

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未經業主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利用物業設定廣告等經營性設施,或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他人等等。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務或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的,屬於違約行為,應責令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於物業管理企業違約將物業共用部位自營或出租他人經營或安裝廣告牌的,應責令其立即恢復原狀,給業主或使用人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理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物業管理企業利用物業設定經營性設施,應當徵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並向相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設定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後,一部分應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另一部分應納入維修基金。對於物業管理企業擅自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他人的,因其行為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故對其發包行為應認定無效,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五)、物業管理企業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措施引發的糾紛的處理

物業管理企業為迫使業主交納管理費,在業主不能按其要求交費的情況下,經常採取停電、停水、停氣等措施。此類糾紛,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對業主欠費的可以採取停水、電、氣等措施的,應從其約定。在無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區分收費專案的不同特點具體分析。物業管理費主要分為為業主提供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公共的費用,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費用,以及特約服務的費用。業主僅拖欠公共或特約服務的費用,而未拖欠公眾代辦性質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不能採取停水電等措施,否則即為侵權;業主或使用人拖欠應交納的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費用,使物業管理企業為此未能代交有關費用,致使供水、電、氣等部門停水、電、氣的,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責任。

二、常見的物業糾紛該如何解決

1、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

解決物業糾紛需要法律支援,而目前全國沒有一部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很多事情缺少統一規範,所以如果想要減少物業糾紛,首先就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

2、業主不要抱有過高的期望值

許多業主在購房者會十分相信業務員的介紹或者是宣傳材料、報紙廣告等,然後就對小區的環境,物業管理等方面抱有很高的期望值,結果之後發現與想象中有出入,從而產生糾紛。所以,為了不在入住之後失望,還是不要保育員過高的期望值,客觀評價居住環境。

3、物業公司提高管理服務的質量

一些物業管理不能嚴格按合同、制度辦事,處理問題和矛盾的方式簡單生硬,或者以押金、罰款等不正當手段強制業主服務管理,從而使矛盾激化。所以想要更好地解決物業糾紛,物業管理公司就需要提高物業管理的質量。

4、業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有些業主買房時只注意房子的質量、價格,往往忽視了物業管理問題,只知與售房者打交道,而不知如何與物業公司打交道,甚至不清楚自己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為了避免糾紛,業主最好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多瞭解物業管理知識。

三、物業服務糾紛的解決方式

物業服務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對房屋公共部分的維修、保護;對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對公共場地進行打掃、維護物業設施等等,這其中的每一部分都有可能成為引起物業服務糾紛的源頭。

所以說,物業方面的糾紛的內容首先從當事人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而引發的糾紛作為開始,直到物業公司因業主拒不繳納物業費而停電停水停氣而引發的糾紛,一共是五項內容。當業主被物業侵犯了權益之後,可以與物業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