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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被告應訴書格式是怎樣的?

物業糾紛 閱讀(2.18W)

一、物業糾紛被告應訴書格式是怎樣的?

物業糾紛被告應訴書格式是怎樣的?

物業糾紛業主答辯狀

答辯人:張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路3XX號B附樓1xA。

被答辯人: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振華路XXX大廈XX樓。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

xx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後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2、期滿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大多數業主對其履行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解除

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於xxxx年x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遂不同意續簽並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後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xx街道辦事處,xx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

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並已經解除。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後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於xxxx年x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XX大廈B附樓,非法霸佔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託合同的法律關係: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託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並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係,其適用《民法典》等相關基本法律。

《民法典》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物件,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並未與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2、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未經物價局核定、備案

xx市物價局於xxxx年2月3日曾經就B附樓的物管費問題發出了一份整改通知書,要求“B附樓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或由業主與物管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業主與被答辯人也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據此B附樓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但被答辯人一直未辦理核定、備案手續,在本案中也未提供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3、被答辯人的物管收費與服務水平不符合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xx省物價局、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同時,根據xxxx年度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一級物業服務的基準價(有電梯)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動的幅度為15%,即在1.45至元/平方米·月之間,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標準為14.x5元/平方米·月,將近政府指導價標準的1x倍!被答辯人向業主主張超高標準的物管費,卻並未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物業服務,從B附樓的現有居住環境也完全看不到有這麼高標準的物業配套服務。答辯人的房屋經常出現沒有電和漏水等問題。

當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反映時,被答辯人聲稱:14.x5元有14.x5元的服務,x元就只有x元的服務。被答辯人主張高額的物管費卻不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服務,對業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為明顯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滯納金缺乏依據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更未對“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x.5‰的滯納金”進行約定。同時,被答辯人據以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期滿並且期滿後其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違反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對就拖欠物管費是否支付滯納金也並沒有規定,並且本案主張的滯納金也明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因此,本案被答辯人滯納金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

(四)答辯人實際上已按照較高標準繳納了物管費

雖然答辯人一直要求被答辯人於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退出XX大廈B附樓且不滿意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也未約定物管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辯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還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較高標準(約政府指導價標準的4倍)向被答辯人支付了物管費。而被答辯人竟然還無理起訴答辯人,為此,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的物管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物管費缺乏事實和合同及法律依據,並且其提交的欠費清單中也未扣減答辯人xxx2年x月份已繳納的金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物管費金額本身就存在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鑑於被答辯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物管費及其標準無任何依據,答辯人無需支付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及滯納金。相反,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直接違背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大多數業主的意願並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物管費的權利,並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代理人:於xx、餘xx

xxx年XX月XX日

二、物業合同答辯狀什麼時候提交?

物業合同答辯狀需要在收到法院寄送的、原告提交的訴狀副本後的十五日內提交。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不管是業主還是物業,在發現自己被另一方合同當事人起訴之後,需要做好應訴準備,對於被告方來說,如果在收到法院寄送的原告起訴狀副本之後,想要答辯,那麼需要在收到訴狀副本後的十五日內提交書寫好的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