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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3.08W)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是什麼

在租房的過程中,雙方都會有一份租賃合同,將租房的相關事項都進行約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難免會出現就合同的內容出現糾紛的情況。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說明。

(一)、目前處理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簡稱《房地產管理法>>。

(二)、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

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是:

1 、 《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但是,根據《合同法》第5條及第54條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

2、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住宅不超過八年,其他用房不超過十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上述期限的,須經主管機關批准。

3、 出租人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後將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賃合同不因此而無效;出租人與承租人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而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賃合同無效。

(三)、有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

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並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援,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1、 關於解除合同的條件:

通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過合同約定期限;

(2)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欠租達三個月以上;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承租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④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

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2 、 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時,對裝修的處理。

合同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後可以繼續使用的動產裝修由承租人拆走,對於不能拆除的固定裝修以及拆除後不能繼續使用的動產裝修,如承租人對裝修問題提出訴訟請求並提出評估申請,法院應委託評估機構對裝修予以評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頂,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償;對於不能承頂部分造成的損失,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出租人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

3、 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

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滯納金);

(2)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

(3)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

4、 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

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向承租人雙倍返還租賃定金;

(2)賠償承租人的裝修損失;

(3)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仍不足以彌補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出租人還應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損失賠償。

(四)、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

房屋使用費的處理。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給付,而按照指導租金標準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費,指導租金高於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的,以較低者計。當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對於糾紛發生前承租人已按無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於指導租金的部分,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1 、 因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有損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的,高出部分應判收繳國庫;2 、 其它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無權要求返還。

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裝修物能拆則拆,不能拆的,對出租人可用部分經評估折舊後由出租人承頂;其餘部分經評估折舊後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比例予以分擔。

(五)、涉及轉租的房屋租賃糾紛案的處理

轉租合同有效的條件:除了應具備一般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徵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轉租合同約定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期,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又將該物業轉租他人(即受轉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涉及受轉租人的權利、義務的,應將受轉租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出租人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將該物業辦成某類專業市場後,又分割成多個小單元轉租給眾多受轉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糾紛,若出租人只起訴要求支付欠租及違約金的,因不涉及眾多受轉租人實際使用的物業,可不列受轉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這樣既能順利解決糾紛,又避免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龐大的訴訟主體。若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則應先審查是否確需解除合同:如確需解除,則應將眾多受轉租人列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業的行為勢必影響受轉租人對該物業的使用及裝修權益等;如無需解除合同,則不列受轉租人為案件第三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在實際生活中,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引起的糾紛不在少數,法院在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如果出現承租方拖欠租金、擅自轉租房屋等情況,出租方有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