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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解除房屋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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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解除房屋租賃糾紛

很多時候,在解除房屋租賃的情況下也是很容易引發糾紛的,而此時產生了糾紛,就有可能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也就要求當事人能夠正確的來處理這類糾紛。那究竟實踐中該如何處理解除房屋租賃糾紛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處理解除房屋租賃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

租賃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還有可能構成違約。

面對解除房屋租賃糾紛,當事人應該知道要怎麼處理才好,這樣才能減少糾紛給自身造成的損害。而實踐中,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有權利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不過要是出現違法或者違約解除的情況,那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