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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的維修範圍主要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3.22W)

租賃房屋的維修範圍主要有哪些

在生活當中,大家可能因為工作的原因都需要進行租房來解決自己的吃住問題,但是在租房的時候,小編在這裡要提醒大家一句,針對房屋內的一些東西,自己最好不要進行人為的損壞,如果對房屋內的東西進行轉換的話,自己是有義務進行維修的。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一下,租賃房屋的維修範圍主要有哪些?

一、租賃房屋的維修範圍主要有哪些?

防水、水電暖燃氣等管道器具線路的維修,室內裝飾傢俱的維修,及其他維修專案。具體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二、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首先,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原則上由出租方承擔,但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出明確結論:出租人有義務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負有維修義務。當然,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也有例外:

一是雙方如果明確約定,相關租賃物或附屬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以雙方約定為準。

二是如果租賃物或附屬物是因為承租人不按約定的方式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而造成損害的,應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這裡必須強調的是: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雙方並未約定由承租人履行維修義務為前提。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維修義務,承租方應妥善處理應對,不能放任不管。

《合同法》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當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時,法律已明確了承租人的權利,即可以自行維修,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費。承租人可以起訴要求出租人承擔,也可以直接從租金中扣除,這是出租人的權利。

三、租戶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應該如何處理?

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經出租方同意,改變約定的租賃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賃合同中會約定租賃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產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對其使用壽命和安全有重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承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為商用等,則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將出租房屋收回。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針對租賃房屋的維修範圍主要有哪些的問題,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租賃房屋內的維修範圍主要包括室內裝修傢俱的維修,防水、誰電暖器等管道器具的維修等。當然如果還有其他的維修事項的話,還是要具體看雙方簽訂的合同。不過如果是租客對房屋內的東西損壞的話,需要租客自己承擔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