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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裝修物歸誰

房屋租賃 閱讀(7.75K)

有的承租人在租房過程中,會購置許多傢俱,還會裝修房屋。
那麼,租房到期裝修物歸誰呢?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在居住過程中添置的傢俱、家電等物品與房屋無必然聯絡,租賃關係結束後仍歸承租人並可帶走。
如果不願帶走,與出租人協商一致,可以折價出讓給出租人。
但是房屋裝修的裝飾物和後來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煙機、空調等物件,在拆除時會對房屋造成一定的損害。
而且桌椅板凳等物品,是雙方之前約定清楚的,許某的執意拆除損害了出租人劉先生的利益。
我國最高法出臺的《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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