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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合同到期未交房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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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合同到期未交房算違約嗎?

超過約定交納房租金的時間就算違約。

1、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2、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果租房人違約租金是可以退的,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就應該看相互的協商了,或者找當地的居委會。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承租人只要不按合同要求的時間支付租金就是屬於合同違約,但在實踐中,如果只是拖欠幾天的租金,出租人一般是不追究違約責任的。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是在進行租賃當中,我們不願意出現的就是糾紛,但是違約又是經常遇到的,此時我們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