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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違約金的計算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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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違約金的計算是什麼?

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計算。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於法定的違約金。對於房屋租賃中的違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比例的,只要和實際損失對比不是過高或者過低的話,法院一般會參照約定的比例執行。

1、可以要求甲方開具房屋出租發票,稅金在合同中未約定,應由出租方(甲方)承擔。乙方若要終止合同且不想承擔違約金,只能拖欠房租,因房租支付期限沒有明確約定,待甲方與協議終止合同,免除違約金。但甲方若走訴訟,違約金基本免不了的。

2、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權利: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退還剩餘租賃期間的費用。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包括:店鋪裝修費用剩餘租期的攤銷額;貨物及預期收益的損失;以及其他可確定的損失等。

想必在現實當中大部分合同在簽訂之初都想要能夠確認的合同的順利履行, 但是有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突發的情況的發生,導致合同難以繼續履行下去這個時候就只能違約並且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大多數情況下,違約金的支付不僅有著上限的存在,並且根據合同以及情況的不同還都是有著法律規定比例的,而具體的比例在允許範圍內是可以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如果難以協商一致的,此時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解決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