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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管理的依據法條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1.15W)

租賃合同管理的依據法條是什麼

房屋租賃在當今時代是比較常見的一個事情,大到一些大型的商場往外租賃,小到個人的房往外出租,在這些過程當中都有可能會產生租賃糾紛的相關問題。所以說為了避免這些糾紛,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小心謹慎。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租賃合同管理的依據法條是什麼?

一、租賃合同管理的依據法條是什麼?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

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糾紛要怎麼解決?

(1)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對房屋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擅自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房主原則上不予補償,承租人應將增添的附屬物拆走,拆除時給原房造成損害的,應給產權人賠償損失。不能拆除的,經雙方協商,房主可折價補償合理的費用。

(2)承租人徵得出租人同意對房屋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如果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房屋產權仍屬出租人所有,對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由出租人折價償付。

(3)無論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屬違章搭建的,都應拆除。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是經房主同意搭建的,應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擔;如未經房主同意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擔,並應賠償房主因此造成的損失。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針對租賃合同管理的依據法條是什麼的問題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其實我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受合同法的保護的,也就是說當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以後,合同當中的所有法條基本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說這就要求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合同當中的內容要仔細閱讀,如果發生了違約狀況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