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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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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合併實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基金的財務活動。

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對於基金籌集的規定

第十三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集體補助收入、利息收入、委託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基金收入專案按規定分別形成各項基金。

社會保險費收入指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其他資金(含財政資金)代參保物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助、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對參保物件的待遇支出補助。

集體補助收入指村(社群)等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利息收入是指社會保險基金在收入戶、財政專戶及支出戶中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或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託投資收益指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國家授權的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所取得的淨收益或發生的淨損失。

轉移收入指參保物件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指下級接收上級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指上級接收下級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指滯納金、違約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會保險待遇,及公益慈善等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捐助,以及其他經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核准的收入。

第十四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委託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指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對於社保的具體情況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財務管理制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